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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青海有奖征集“四个十”精品旅游产品

发布时间:2015-01-02      截止时间:2015-01-31    阅读量:640次     
活动赏金:
5000.00
为进一步提升青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系统整合全省旅游资源,优化旅游产品结构,繁荣文化旅游市场。省旅游局定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开展大美青海“四个十”旅游产品征集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名称
  大美青海“四个十”精品旅游产品征集活动
  二.活动内容
  全省精品自驾车旅游线路
  全省精品自行车旅游线路
  全省精品徒步旅游线路
  全省优秀旅游创意活动
  三.征集范围
  面向全社会及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户外俱乐部等各界热衷旅游人士。
  四.评选时间、步骤
  本次大美青海“四个十”精品旅游产品征集活动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采取专家评审与网络评审相结合,边征集边网上发布的方式,线下整理,网上展示,参选人员可通过活动平台关注评选活动动态。                活动发布平台:青海省旅游政务网(www.qhly.gov.cn <http://www.qhly.gov.cn>)
  1、作品征集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2、作品初选阶段:2015年2月1日至15日
  3、作品终评阶段:2015年2月28日至3月10日
  4、媒体公示阶段:2015年3月10至15日
  5、作品颁奖:2015年3月底
  五.奖项设置
  每项评选活动分别设置如下奖项:
  一等奖:1名,颁发证书、奖金5000元
  二等奖:2名,颁发证书、奖金3000元
  三等奖:3名,颁发证书、奖金2000元
  入围奖: 4名,颁发证书、奖金1000元
  六、征集方式
  应征作品需同时通过书面邮寄和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截止时间以邮寄邮戳或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56号
  收件人:青海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
  联系人:穆秀英
  邮编:810001
  电子邮箱:scc@qhly.gov.cn(邮件主题请标明“四个十”旅游产品征集)
  联系电话:0971-6157014、6119432
  七.征集要求
  1、参选线路安排必须合理,可设计为一日游或多日游产品,做到景点覆盖和观光时间合理平衡。设计需完整,描述详细,包含食、宿、景区(点)、娱乐、购物等具体信息和游程安全保障条件,市场化程度高,具可行性和操作性,能够充分展现青海的自然特色和人文景观。
  2、旅游创意活动申报主体为旅游管理部门或旅游企业,活动需突出旅游特色,主题鲜明,立意深刻,内涵丰富,具广大影响力和广泛参与性,能够充分展示我省自然、生态及历史文化资源,对于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民族文化,推进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具有积极作用。
  八、投稿须知
  1、投稿时请附注线路设计的解释性说明(300字左右)、作者简介、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2、申报创意活动需填写申报表格(见青海省旅游政务网<www.qhly.gov.cn <http://www.qhly.gov.cn>>公告附件),并加盖公章,同时附3-5张活动照片,可附活动视频。
  3、如出现投稿内容相似的应征方案,则综合考虑投稿时间、宣传价值等因素进行评选。
  4、应征作品将在青海旅游网发布,进行网络评选,如发布的旅游产品引起各方争议,后果由作者本人自负。
  5、本次征集活动以应征作品为对象进行征集、评选。
  6、应征作品恕不退还,请作者自留底稿。
  九、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之前,公布评选办法;评选过程中,对每一参评对象按统一的评选标准、内容和办法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评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定量评选和定性评选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评选要素并量化各项评选指标;对无法量化的指标,采用客观定性的标准进行评价。
  3、专家评选和公众评选相结合的原则。以专家评选为主,广泛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意见,结合新闻媒体和网络评选情况,形成最终的评选意见。
  十、相关声明
  1、应征作品必须是应征者按照本公告要求独立完成的原创作品,应征作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应征者承担。
  2、应征作品自愿参加网络评选。
  3、获奖作品其修改权和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即全部无偿永久性归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有权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和使用。
  4、应征方案一经提交,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启事的所有约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办单位的原因造成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的,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应征者在应征作品参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主办单位不向应征者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6、本次活动的解释权归青海省旅游局所有。
  附件:http://www.qhly.gov.cn/Files/UpLoadfiles/2014/Qhly_2014_11_27_472886.doc

 

http://www.qhly.gov.cn/TongZhiGongGao/ShiChangXuanChuanChu/2014/11/14112794671710.html